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蔡佾家
- 原告世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世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09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09 年3 月19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已經由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且在109 年3 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前述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09 年8 月19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梅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5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嘉強電子股│台北富邦商│109年2月11日 │216,448元 │EU9147533 │受款人:世│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 │ │ │新塑膠企業│ │ │負責人:張│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仁正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