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皆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淑蘭
- 代理人
- 陳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台中商業銀│台中商業銀│108年11月18日 │280,000元 │SKA8764867│受款人:行││ │行新港分行│行新港分行│ │ │ │政院農業委││ │ │ │ │ │ │員會台中區││ │ │ │ │ │ │農業改良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