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 1 │華亞土木包工│台中商銀民│109年5月31日│85,050元 │MSA3195619│受款人:宏││ │業有限公司 │雄分行 │ │ │ │益達建材企││ │ │ │ │ │ │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