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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威憲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愛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顏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