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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呂仲玉

上訴人
林順斌
被上訴人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螢股份有限公司、吳學明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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