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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陳威憲
  •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 原告
    何興君
  • 被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何興君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訴訟代理人 林舜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定於111年2月8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三、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㈠被告於民事答辯㈠狀就原告所主張加班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為 時效抗辯,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 ㈡依被告提供嘉義市政府之原告109年2月員工薪資明細表(本院 卷第149頁),其上記載「底薪18276、特休21667」、「實發金額36893」等語,請原告說明是否收取該金額、何時收取 、對金額數額有無意見,並提出相關資料。 四、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㈠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被告應備置原告任職期間之 工資清冊,本院前函命被告提出原告之工資清冊,惟被告迄未提出。請被告確實提供原告任職期間各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給付方式、給付時點。 ㈡另請被告說明向嘉義市政府提出之原告109年2月員工薪資明細表(本院卷第149頁),其上記載「底薪18276、特休21667 」、「代付476」等語,其計算依據?以及何時給付原告、 給付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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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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