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楊忠泉、金御皇有限公司、賴俊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楊忠泉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金御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馨君健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御皇有限公司」;關於法定代理人「張桂蓉」之記載,應更正為「賴俊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原被告馨君健康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更名為金御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張桂蓉變更為賴俊杰,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其當事人之同一性並未變更,故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