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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庠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邱庠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輝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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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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