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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4號 債 權 人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債 權 人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前列共同送達代 收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瓈嫻即黃建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瓈嫻即黃建丹住居於屏東縣屏東市,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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