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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54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郭璟霈即郭麗雪即吳郭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2,227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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