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楊宗秦、邱銀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邱銀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銀海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33年2月11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邱銀海分別㈠於103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820,000元,並有利息 及違約金之約定,到期日為123年2月19日,現借金額為1,906,856元;㈡於103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18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到期日為123年2月19日,現借金額為797,537元;㈢於103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6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到期日為123年2月19日,現借金額為175,107元;㈣於105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55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到期日為112年8月22日,現借金額為166,235元;上述借款,均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催告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詎相對人邱銀海分別自110年10月19日及110年10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是全部債務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及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中埔鄉 埔美 769 6718.13 10000分之127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15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騎 地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積 備 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樓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216 嘉義縣○○鄉○○村○○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舖位、防空避難室、停車位 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磚造 3層 34.92 48.85 48.85 14.19 79.98 226.7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 嘉義縣○○鄉○○段000○號 843.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33 主要用途:梯間、公共廁所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磚造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