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威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9,087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7,1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