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豐維即振揚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州
- 參加人
- 佢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44,14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