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唐一强

  • 當事人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政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58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妍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