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 聲請人
- 王冠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如逾期
未繳,則駁回清算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3人×10份×43元-1,000
元=45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
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依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案件中
於民國110年8月9日函所載,聲請人「為債務人林益生以AQP
-0307車號申請汽車分期付款之保證人,該車已於104年2月1
6日提前清償完畢。」,則聲請人是否仍積欠債權人和潤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若有?尚積欠之債務金額為何?若無
,請提出將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後之更正後債
權人清冊到院。
三、收入部分:請陳報除任職哲剛企業社每月有薪資收入24,000
元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
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教育補助、
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
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
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
書面說明之。
六、提出聲請人除已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外,其他於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
年11月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
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必要支出部分:請提出所提列各項生活必要支出(每月必要
生活費共15,773元)之實際支出相關單據。
十、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0年11月2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