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林正平即嘉中土木包工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上訴人 林正平即嘉中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