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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林望民黃茂宏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 上訴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正平即嘉中土木包工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上訴人 林正平即嘉中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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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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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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