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林美青
- 相對人
- 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河南
- 相對人
- 現代聖女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河南
- 相對人
- 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河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的各該金額,及各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是聲請人和相對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本件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確定等情形,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事件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主張他因本案預納訴訟費用新臺幣22,186元,有提出裁判費收據可以證明。本院因此確定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各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林美青 11/100 2,440元 2 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70/100 15,530元 3 現代聖女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12/100 2,662元 4 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7/100 1,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