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葦莛
- 相對人
- 偉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木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0年存字第23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下同)55,000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7號裁定,曾提供55,000元為擔保,並經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36號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物,為此請求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已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7號裁定書、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7號裁定書、100年度存字第236號提存書、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簡字第9392號判決書,並經調閱上述卷證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物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同意書在卷可憑。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