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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婉玉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相對人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玉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8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對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2 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67,564,000元或等值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兩造本案訴訟確定前,禁止相對人為特定行為。聲請人乃依上開裁定及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49號准予變換提存物之裁定,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共7 紙,並以本院109 年度存字第185 號辦理提供為相對人擔保在案。惟因上開提存物將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到期,為免國庫蒙受利息損失之不利益,謹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 號假處分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假處分執行,迭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終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 號假處分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109 年度存字第185 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及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共7紙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事件歷審卷宗、100 年度執全字第82號假處分執行卷、109 年度聲字49號、109 年度存字第185 號暨歷次擔保提存事件、取回提存物事件等卷宗查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提存物 戶名 面額(新臺幣) 發行日期 到期日期 存單號碼 備註 1 台灣土地銀行可轉任定期存單 無記名 50,000,000元 109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TLB704674  2 台灣土地銀行可轉任定期存單 無記名 10,000,000元 109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TLB536889  3 台灣土地銀行可轉任定期存單 無記名 5,000,000元 109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TLB614040  4 台灣土地銀行可轉任定期存單 無記名 1,000,000元 109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TLB144207  5 台灣土地銀行可轉任定期存單 無記名 1,000,000元 109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TLB144208  6 台灣土地銀行可轉任定期存單 無記名 500,000元 109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TLB201118  7 台灣土地銀行可轉任定期存單 無記名 100,000元 109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TLB321651  合  計│     67,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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