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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芮伶

聲請人
成眾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政展
相對人
曾煥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假扣押事件(執行案號:110年度執全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前遵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將聲請人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947,460元範圍內聲請假扣押執行,並以本院110年度執全字第19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調閱本院110年度執全字第19號假扣押執行卷宗閱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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