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侯聰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侯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依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597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5 日製作之分配表,被告侯聰明所受分配之執行費41,120元【次序1】、第1順位抵押權3,796,050元【次序3】、程序費用0元【次 序4】,共計3,837,170元,均應與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如依原告之主張重新分配,則其因此可增加分配之金額為3,837,170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7,1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