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被告
- 允順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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