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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清償債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30,28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9,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9,0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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