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林永珍
- 被告
- 林金龍
林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原告與他人共有之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約335平方公尺,並請求被告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本院參酌系爭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000元(335㎡×6,600元/㎡=2,21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