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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卿和

原 告
永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偉豐
被 告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0,0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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