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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采慧
原告
愛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源
原告
勝記大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梅芳
原告
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勇誠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475,6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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