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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曾文欣

原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沛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告
吳梅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1,000元(計算式:面積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平方公尺=74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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