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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曾文欣

原告
斯貝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被告
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効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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