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許瑞偉 王尚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清凉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74,39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