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許瑞偉、王尚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84,64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8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