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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陳婉玉

  • 當事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許瑞偉、王尚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84,64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8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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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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