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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 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彭百蕙即彭慶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即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全部),應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 共有,原告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以被代位者彭百蕙即彭慶安之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114元【計算式:106.73㎡×10,800元/㎡×1/6=192, 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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