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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號

退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曾子瑤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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