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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茂宏

原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被告
新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蕭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4,88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4,8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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