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鄧鈴衍
- 上訴人惠豐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 惠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鈴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慧琴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2,9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沛圻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