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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芮伶

原告
十全特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全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告
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讚
訴訟代理人
楊世村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十全特好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全特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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