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邱美英

原告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英正即陽機企業社間請求給付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暫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查本件原告雖主張聲請先行調解程序,惟原告之書狀為「民事起訴狀」,並載明「爰依法起訴事」,是本件為起訴事件,而非聲請調解事件應可認定。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85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29,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