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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加倍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曾文欣

原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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