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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曾文欣
  •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 原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法人
  • 被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誤載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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