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 原告
-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 被告
- 允順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誤載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