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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加倍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曾文欣

原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被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誤載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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