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政諺
- 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呂政諺
- 法定代理人
-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張國龍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琳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食品原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