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林萬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萬益 林萬成 林蔡秀玉 林素敏 林宥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492元,應徵裁判費11,8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