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蘇慧玟 被 告 周文益 徐周娥 周家宇 周秀蓁 周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周文益、徐周娥、周家宇、周秀蓁、周秀英與被代位人周進源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周土龍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6,830元,由被告周文益、徐周娥、周家宇、周 秀蓁、周秀英各負擔新臺幣1,138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徐周娥、周家宇、周秀蓁、周秀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債務人即被代位人周進源之合法債權人,此有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3915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送達證明文件影本可稽。本件被代位人之被繼承人周土龍死亡後,留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被代位人與被告等共同繼承,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原告雖係被代位人周進源之債權人,惟因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公同共有,在分割之前,無從進行執行程序,執行法院認有分割之必要,惟被代位人周進源怠於行使分割權利,致原告無法就被代位人周進源所繼承之遺產取償,原告為保全債權,爰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 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㈡並聲明: ⒈被告周文益、徐周娥、周家宇、周秀蓁、周秀英等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之遺產,應依繼承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周文益答辯略以: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 ㈡被告徐周娥、周家宇、周秀蓁、周秀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號著有裁判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周進源之債權人,周進源之被繼承人周土龍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死亡,被代位人周進源、被告周文益、徐周娥、周家宇、周秀蓁、周秀英均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周土龍遺有附表一不動產尚未分割等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司執正字第83915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周土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為證,並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0年10月19日嘉縣財稅分字第1100258139號函文檢附之房屋繼承稅籍名義變更資料申報書、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相符,堪信屬實。 ㈢而被代位人周進源、被告周文益、徐周娥、周家宇、周秀蓁、周秀英間,就被繼承人周土龍遺留之附表一不動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然未能協議分割,足見被代位人及被告等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依民法第 242條規定,代位周進源訴請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周土龍遺留之附表一不動產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繼承人周土龍死亡時遺有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依被代位人周進源、被告周文益、徐周娥、周家宇、周秀蓁、周秀英等 6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並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關係。 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由被告等5人及原告,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及被代位人公同共有之遺產 公同共有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被代位人周進源、被告周文益、徐周娥、周家宇、周秀蓁、周秀英,按應繼分各6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全部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周土龍之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備 註 1 周文益 1/6 2 徐周娥 1/6 3 周家宇 1/6 4 周秀蓁 1/6 5 周秀英 1/6 6 周進源即被代位人 1/6 原告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