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黃佩韻
- 法定代理人許美莉
- 原告陳詠升、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詠升 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美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667元【計算式:(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3,880,000元+3,489,274元=7,369,274元)+(陳詠升部分739,393元+145,000元=884,393元)=8,253,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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