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詠升
- 即原告
- 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美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667元【計算式:(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3,880,000元+3,489,274元=7,369,274元)+(陳詠升部分739,393元+145,000元=884,393元)=8,253,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