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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毛靜芳、呂連杰

  • 原告
    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慧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靜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慧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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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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