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靜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慧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連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