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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馮保郎

上訴人
寰宏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佳祥即榮苗農產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46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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