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寰宏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朝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佳祥即榮苗農產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46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