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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 原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2,544元,而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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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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