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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茂宏

聲請人
毓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桂榮
訴訟代理人
陳硯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耀吟商行負責人:張耀文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109年7月31日 30,970元 CY0000000 受款人:毓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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