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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茂宏

聲請人
蔡文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0年3月2日(本件係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原於110年2月28日屆滿,惟110年2月28日、110年3月1日適逢國定假日,故期間末日延至110年3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鼎鑫實業社 第一銀行嘉義分行  109年10月30日 281,235元 NA0000000 受款人:億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鼎衡企業社 第一銀行嘉義分行  109年9月30日 613,568元 NA0000000 受款人:陸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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