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林芮伶
- 當事人鼎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鼎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001 玉山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2月20日 118,760元 NA0000000 鼎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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