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鼎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瑄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001 玉山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2月20日 118,760元 NA0000000 鼎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