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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望民

聲請人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豐
訴訟代理人
黃寶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09年12月18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09年12月1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經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前述公示催告所規定的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0年4月18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1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 109年10月15日 20,120元 JE0000000 受款人:台灣亞風速遞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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