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香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勞小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方瀅晴